致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 第*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3.2.5 “(*)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与结算要求”中第(4)点修改如下:
(4)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 工程审价结束后,若审定后的结算价低于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则审定结算价为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之外);若审定后的结算价高于或等于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则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为最终审定结算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之外)。 |
2、招标文件 第*章 第*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1.1中“(3)建安工程费”修改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 |
现修改如下 |
备注 |
(3)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为固定总价,结算时不作调整。工程审价结束后,若审定后的结算价低于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则审定结算价为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价;若审定后的结算价高于或等于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则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为最终审定结算价。 |
(3)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为固定总价。工程审价结束后,若审定后的结算价低于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则审定结算价为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之外);若审定后的结算价高于或等于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则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为最终审定结算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之外)。 |
其余内容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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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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