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符合条件人群申报计生各类扶助,及时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同时为了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冒领国家资金现象,现将计生相关奖扶基本政策和申报、退出、停发等事项公示如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年1月1日至****年**月**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年1月1日后(含****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周岁。
(*)对象申报
1.农村奖扶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申请人可在达到奖励扶助年龄的上*年度**月6日(特殊情况先报备经同意可推迟至**月6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申报。
2.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生育(收养)史,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接受各级职能部门的调查、审核和群众的监督。
(*)农村奖扶退出
1.农村奖扶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每年2月1日前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接受年度审核;年内未参加年审的,停发当年奖励扶助金。
2.奖励扶助对象在2月**日前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2月**日后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⑴.本人死亡的;
⑵.户口迁出本省的;
⑶.子女残疾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退出农村奖扶的同时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有下列情形之*的,退出农村奖扶,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⑴.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的;
⑵.群众举报其不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经调查确认举报属实的;
⑶.资格确认错误的;
⑷.其他应退出农村奖扶的情形。
符合上述第⑵条、第⑶条的,退出农村奖扶的同时需退还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
(*)没有办理“*卡通”停发农村奖扶
因个人原因没有办理“*卡通”的将停止发放当年奖励扶助资金,待办理“*卡通”后恢复发放(停发年度资金不补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期间(****年1月1日至****年**月**日),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年1月1日后(含****年1月1日,下同)出生、女方年满**周岁。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级以上)。
(*)对象申报
1.特别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申请人可在达到特别扶助年龄的上*年度**月6日(特殊情况先报备经同意可推迟至**月6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申报。
2.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生育(收养)史,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接受各级职能部门的调查、审核和群众的监督。
(*)特别扶助退出
1.实行年审制。特别扶助对象每年2月1日前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参加年度审核;年内未参加年审的,停发当年特别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2月**日前死亡的,不享受当年的特别扶助金并退出特别扶助范围;2月**日后死亡的,享受当年的特别扶助金,下*年度退出国家*****信息系统
3.特别扶助对象,伤残子女2月**日前死亡的,退出国家*****信息系统,同时按子女死亡重新进入国家*****信息系统;伤残子女2月**日后死亡的,当年仍按子女伤残的扶助标准享受特别扶助金,下年度退出国家*****信息系统,同时按子女死亡重新进入国家*****信息系统。
4.有下列情形之*的,自发生当年度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⑴.发生生育(收养)子女行为的。
⑵.群众举报其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经县、乡调查确认举报属实的。
⑶.资格确认错误的。
⑷.伤残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
⑸.其他应退出特别扶助的情形。
符合上述第⑵条、第⑶条的,退出特别扶助的同时需退还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
(*)没有办理“*卡通”停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因个人原因没有办理“*卡通”的将停止发放当年特别扶助资金,待办理“*卡通”后恢复发放(停发年度资金不补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基本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对象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申报。
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申报。
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式两份。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审和退出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对象本人须主动在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暂停奖励发放,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须退出奖励。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没有办理“*卡通”的(只指计生发放部分)停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生发放部分对象因个人原因没有办理“*卡通”的将停止发放当年奖励,待办理“*卡通”后恢复发放(停发年度资金不补发)。
*、独生子女保健费
(*)基本条件
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或*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3.现有*个子女且未年满**周岁;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象申报(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部分)
对象自愿申请。4月**日前,本年度符合发放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发放对象资格的,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式2份。
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材料,向独生子女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式2份。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部分)的退出
不再同时符合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条件的对象将停止发放保健费,对象本人应主动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乡镇或村(社区)报告情况。
(*)没有办理“*卡通”的(只指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因个人原因没有办理“*卡通”的将停止发放当年保健费,待办理“*卡通”后恢复发放(停发年度资金不补发)。
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等扶助补贴不能补发,为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及时申报。为避免冒领国家补助被追究,各类奖扶中不符合条件或需退出对象请及时主动向原申报地报告退出。以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政策和办理事宜由当地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办)、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咨询举报受理电话:
县卫生健康局 *******
桃花江镇社会事务中心 *******
修山镇社会事务中心 *******
*堂街镇社会事务中心 *******
鸬鹚渡镇社会事务中心 *******
大栗港镇社会事务中心 *******
武潭镇社会事务办 *******
马迹塘镇社会事务中心 *******
石牛江镇社会事务中心 *******
牛田镇社会事务中心 *******
松木塘镇社会事务中心 *******
灰山港镇社会事务中心 *******
沾溪镇社会事务中心 *******
高桥镇社会事务中心 *******
浮邱山乡社会事务中心 *******
鲊埠回族乡社会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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