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对于招标文件关于询问和质疑事项说明如下: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次性提出针对同*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4.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5.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 ****://***.****.***.**/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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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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