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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投诉************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案,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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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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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
统*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普利门*角地绿地普利中心6号楼****、****
注册资本:***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化妆品*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家电*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年1月**日,***向我局投诉************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年3月6日的变更登记。
通过查阅****年3月6日************变更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股东为王修峰,监事为官志林,委托人为虞姬凤。调查人员给监事官志林身份证住址发送***函件,邮件退回。调查人员给委托人虞姬凤身份证住址发送***函件,邮件本人已签收,电话无人接听。调查人员给变更登记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江奇峰身份证住址发送***函件,邮件待签收,电话接通,拒不配合。************于****年6月**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济市中市监异决入字【****】*******号)。
因无法与************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年2月**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年2月**日调查人员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称其****年1月份购买火车票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查询时才知道本人名下有这家公司的。***表示不认识该公司委托人虞姬凤、监事官志林、股东王修峰和变更登记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江奇峰,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青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该公司档案中***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年3月6日************的变更登记系冒用***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年3月6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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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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